緊急提醒:號稱“史上最嚴”的新《安全生產法》已經施行。其中,對于“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罰款金額已由5萬增加至10萬!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罰款。累計最高可罰35萬!
其實,安全培訓成本其實很低,發生事故的代價卻很高。只有實打實組織好培訓教育與考試,才能為生產企業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近日,應急管理部為堅決治理安全生產培訓走形式、考試把關不嚴、甚至涉嫌考試作弊等突出問題,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應急管理部在全國范圍部署開展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目前,各地陸續查處了一批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執法案例。
通報一:近日,福建能源監管辦在對華電福新周寧抽水蓄能有限公司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專項督導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中國水利水電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安全培訓考試成績記錄不真實的違法行為,該公司新入職員工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試采取機考模式,2月18日記錄的鐘某某共11名員工三級安全教育考試機考成績全部為滿分100分,檢查組3月8日抽取該項目部上述11名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考試情況復查,現場重新考試后11名員工考試成績無一人滿分,成績分別為80分、55分、85分、80分、85分、85分、95分、90分、80分、70分、70分。3月8日的抽考試卷內容均屬入職人員必須掌握的安全教育知識,大部分內容與2月18日的機考考試內容一致,且從3月8日現場抽考情況看,部分參加考試人員不會使用安全培訓機考答題器、不會使用機考系統。
以上情況證實該項目部2月18日上述11人三級安全教育考試機考成績全部為100分的記錄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執法人員對施工現場違法行為進行拍照取證,當場制作《檢查事實確認書》。經調查認定,中國水利水電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違法行為:安全教育考試成績記錄不真實,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復查情況與檔案記錄不符。
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202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的規定。依據202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予以通報批評。
通報二:日前,眉山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某鋼鐵有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22年新上崗的27名從業人員《新員工三級安全教育卡》記錄均是在入廠的同一天時間內完成了72學時以上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經立案調查,該企業存在不按規定對新上崗從業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及考核結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眉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處人民幣玖萬捌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點評:安全培訓,是實行安全生產的基石,安全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實際上,無論生產設備設施多先進、安全設施多完善,員工缺失必需的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識這些安全素質,員工就容易稀里糊涂受傷害,企業遲早都會出事,而且遲早會出大事。
所以,如果在安全培訓上弄虛作假,如同寧波銳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小火災弄成大事故的人間悲劇還會發生。
典型處罰案例通報
第一類: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案例一」:因同樣問題,10家企業被罰18.6萬
近日,煙臺應急管理局對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問題被處罰的10家企業予以公開曝光,問題都是“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來源:煙臺市應急管理局
「案例二」:未如實記錄培訓情況,被罰20000元
7月27日,浙江黃巖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中野塑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叉車駕駛員未持有叉車駕駛證駕駛叉車運送貨物;該公司未如實記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黃巖區應急管理局給予浙江中野塑業有限公司責令限期,并依法作出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案例三」:未如實記錄培訓情況,被罰10000元7月30日,浙江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鳳橋鎮的嘉興市南湖區博宏五金鍛件廠檢查,發現該單位未如實記錄(保存)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簽訂2020年安全責任書。8月27日,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嘉興市南湖區博宏五金鍛件廠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案例四」:未如實記錄培訓情況,被罰45萬元
5月7日,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前往深圳市杰昌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等10條問題,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于6月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該公司合并處以45萬元罰款。
第二類: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例一」:培訓記錄保存期少于三年,被罰1萬
8月7日,長安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對海寧市長安鎮佳杰金銀絲廠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8月21日,海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案例二」:培訓記錄保存期少于三年,被罰1萬
7月1日,長安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對海寧日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7月28日,海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第三類:未按照規定對所屬人員開展安全教育「案例一」:未開展新員工三級教育,被罰50004月22日,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應急管理局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嘉興埃富得機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新員工實施安全生產三級教育,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作出“處人民幣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案例二」:未開展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被罰80004月23日,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浙江秋之歌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捌仟元整。「案例三」:未開展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被罰80005月19日,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海寧眾星服飾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捌仟元整。第四類:安全培訓本人不簽字、代簽或未補簽「案例一」:無法提供補學證明,被罰500007月3日,浙江嘉興市交通運輸局在對某運輸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業安全學習及教育培訓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名單簽到表中記載孫某惠、胡某、車某兵三人未如期參加12月21日的企業安全學習及教育培訓,同時,該簽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補”的備注,但該單位無法提供三人的補學證明材料。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7月28日,嘉興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的行政處罰。「案例二」:一人代替多人簽字,被立案調查今年4月份,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依法查處一起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案。嵐山區應急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公司開展了安全生產大排查中發現,該公司為應付檢查,一人代替多名作業人員在安全教育培訓記錄上簽字,存在明顯的弄虛作假行為。隨即,執法人員對公司現場負責人熊某進行了普法教育并立案查處。「案例三」:本人未簽字,被罰10000元據河北省應急管理廳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在對某公司的例行檢查中,發現某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檔案》中“從業人員登記表”未按規定填寫,本人未簽字,不符合《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法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第五類:安全試卷代抄寫或分數作假「案例一」:試卷分數造假,罰款9000元近日,據「湖南應急管理」消息,對某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中某新入職員工的考核試卷評分為100分,但該套試卷的實際總分僅80分,試卷評分與試卷總分不符。經調查確認,該企業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長沙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9000元的行政處罰。「案例二」:一人替多人抄寫試卷,立案調查5月14日,昆山市應急管理局在對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提供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臺賬中,多份作答試卷和考試簽到表筆跡相似,經現場詢問,該公司安全員竟為了應付檢查,頂替多名作業員工抄寫考試試題,制作虛假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臺賬,存在明顯弄虛作假行為。目前,昆山市應急管理局已依法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將嚴肅查處!
▲多張試卷竟然筆跡都一樣
新《安全生產法》已經實施,毋庸置疑,2023對于安全培訓造假的整治力度和罰款金額還將全面提升,任何抱有僥幸心理的單位和個人都難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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