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發布了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未對承包商、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或未定期安全檢查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已明確!2023年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的,直接罰款!
新安法已生效,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中去掉了可以兩個字,意味著只要發現直接罰款!修改后的內容為:第一百條零三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最新案例:2022年5月27日,蘇州市吳江區黎里鎮人民政府作出蘇蘇江黎應急罰﹝2022﹞200號處罰決定書,吳江市黎里新方鑄件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給予吳江市黎里新方鑄件廠罰款人民幣5.0萬元的行政處罰。
公開資料顯示,吳江市黎里新方鑄件廠成立于1997年11月18日,注冊資本51.8萬元人民幣,投資人李坤榮,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09X32347455C,注冊地址為黎里鎮新方村。
因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被追責
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古清口街道轄區,日照程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使用抓機進行裝載作業時,發生一起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直接原因:翻斗車在抓機作業半徑內進行停車卸貨作業,翻斗車司機高某在翻斗車滿載的情況下,將液壓缸升到最高處,車輛的重心處于高位,極不穩定;抓機司機王某用抓手調整卡在翻斗車后簍的壓塊,導致翻斗車受力不均,造成翻斗車側翻。
調查還發現,高某不具翻斗車駕駛資質,淮安軍骉與日照程皓在同一作業區域作業,互相可能危及對方安全,但雙方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溝通與協調。
高某,無資質作業,違章作業,在此事故中負有直接和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淮安軍骉,未與程皓機械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溝通與協調,對于高某無資質作業問題未查實,放任交叉作業過程中的違章操作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程皓機械,未與淮安軍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溝通與協調,放任交叉作業過程中的違章操作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因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被罰款
案例一:2021年8月19日,溧陽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企業分別于2020年11月1日、2020年10月1 日、2020年10月8日、2020年9月15日與承租單位溧陽市鑫豹門業有限公司、常州明道標識有限公司、溧陽市宸建貿易有限公司、溧陽市良才機械配件加工廠簽訂安全管理協議,至今未對上述承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經調查,該企業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溧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2019年3月19日,江蘇常州武進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年度執法計劃對常州市武進某電器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經現場檢查并調閱相關資料后發現:該公司存在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違法行為。
武進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壹萬伍仟元(¥15000)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處人民幣伍仟元(¥5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2019年7月17日,浙江諸暨市應急管理局對浙江雙百利數碼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將生產車間出租給紹興恒美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諸暨市榮輝汽車修理廠、諸暨市華洲機電有限公司噴涂分公司等企業而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諸暨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2021年2月26日樂清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樂清市××電器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將1層其中1個車間轉租給樂清市白石××模具廠,將5-7層轉租給樂清市××絕緣材料有限公司,均未與承租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廠房租賃協議中只有:“七、租賃期間其他有關約定:2、租賃期間,乙方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做好消防、安全、衛生工作,如因此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的條款提及安全生產工作,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且在上述兩企業搬進廠房開始生產作業后,樂清市××電器有限公司也未與該兩家企業重新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樂清市應急管理局對當事人樂清市××電器有限公司處罰款15000元(壹萬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處罰款6000元(陸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閑置的廠房租出去了,簽了租賃合同,卻忘了簽“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近日,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的一家公司,因出租廠房時沒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被罰款1萬元,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罰款1500元。
2020年9月,在翔安區應急管理局開展的例行執法檢查中,該公司的臺賬顯示,閑置廠房租賃給4家公司,其中有3家已經簽訂租賃合同,另有1家的合同正在走流程。
執法人員發現,臺賬中缺少了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管理此事的直接負責人坦言,確實沒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租賃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根據該公司存在的問題,翔安區應急管理局對其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公司隨后及時作出整改并以書面形式報告翔安區應急管理局。
案例六: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案
3月17日至18日,越城區應急管理局對紹興營尚貿易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共有承租單位7家,紹興營尚貿易有限公司作為出租方,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越城區對紹興營尚貿易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