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聯合修訂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擴大了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范圍,提高了獎勵額度,增強了獎勵規范,強化了法律約束。
聯合修訂的獎勵辦法,較之原辦法,主要突出四大方面:
在原辦法確定的煤礦、非煤礦山、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機械等行業領域的基礎上,將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范圍擴大到所有行業領域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考慮到重大事故隱患發現的難易程度和舉報人存在的風險,激勵知情者和信息掌握者主動舉報,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獎勵由原辦法的1000元至1萬元,提高到3000元至30萬元;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獎勵由原辦法的3000元至3萬元,提高到最高30萬元。
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
為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了參與舉報處理工作人員的保密責任,同時加強對舉報人的法律約束,明確舉報人的責任,防止出現假舉報、亂舉報、惡意舉報等現象。
辦法指出,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給予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合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辦法強調,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開展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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